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

發(fā)布時間:2019-11-05 09:51 點擊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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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,依法懲處犯罪行為,,維護社會安定,,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,同時給涉黑涉惡在逃犯罪嫌疑人,、被告人(以下統(tǒng)稱“在逃人員”)改過自新,、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,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,特通告如下:

一,、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(fā)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,是自首,。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,;犯罪情節(jié)較輕的,,可以依法免除處罰。

二,、由于客觀原因,,本人不能在規(guī)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的,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案,。犯罪后逃跑,,在被通緝、追捕過程中,,主動投案的,;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,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,被公安機關抓獲的,,視為自動投案。

三,、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(guī)勸其盡快投案自首,。經親友規(guī)勸、陪同投案的,,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,,視為自動投案。

四,、在逃人員有檢舉,、揭發(fā)他人犯罪行為,經查證屬實的,,以及提供重要線索,,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,,或者有積極協(xié)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,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,;有重大立功表現的,,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。

五,、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,,珍惜機會,盡快投案自首,,爭取從寬處理,。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,司法機關將依法懲處,。任何人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,、財物、交通工具,,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,,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。經查證屬實,,構成犯罪的,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六,、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,、信息的公民,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(fā),。司法機關將對檢舉揭發(fā)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,。對威脅、報復舉報人,、控告人,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。舉報黑惡犯罪線索,、檢舉在逃人員情況,可掃碼登錄全國掃黑辦12337智能化舉報平臺,。

七,、本通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

2019年11月4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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